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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税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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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 来源 : * 作者 :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税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可以作出的行政行为1般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处罚款;划扣税费;扣押、查封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49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