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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之四— 哪些交通违章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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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之四— 哪些交通违章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 来源 : * 作者 :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关键词: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交通违章处罚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没被交警罚过的驾驶员,不是一个好司机。笔者检索、阅读了青岛市司法局公开的2019年—2020年公安交警部门败诉的行政复议案件上百件,在剔除重复、相似情形后,归纳总结了交警部门败诉的情形、理由,摘要如下。如果读者以后遇到类似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1、车辆停放区域系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外围区域,以属于应急车道为由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行政处罚文书上记载的时间或地点与实际违章时间、地点不一致。

    3、因市政修路、其它车辆占道等占用道路,导致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执法照片未显示违章停车时间,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5、停车路段沿石上黄色禁止标线不清,处罚决定不具有事实基础。

    6、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响应期间,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是防疫管控的重要举措之一。停放路段为双向多车道,有多部车辆依边道有序停放,尚未对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考虑到疫情管控的实际需求,该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7、证据照片只显示车辆后部信息,未提交执法视频,证据不符合相关规定。

    8、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未先驱离,违反法定程序。

    9、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及人行道与小区网点延伸区域,夜间停车,未造成严重妨碍其他行人通行的后果,该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10、处罚货车超载但未称重核实,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

    11、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行人,路经车辆均处于低速慢行状态,违章车辆右侧相邻有一辆车身较高的并行车辆,影响视线,违章车辆与行人之间相距较远,并未产生危害后果。

    12、车辆停放位置原有停车位已被取消,但泊位线未清除干净。

    13、禁令标志被旁边悬挂的宣传标语广告牌遮挡,影响驾驶人观察。

    14、车辆发生故障导致违章停车,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15、取证照片不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证据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

    16、同一地点,一日内处罚两次,构成重复处罚。

    17、因车辆玻璃被砸到派出所报案,停放在派出所门口,不排除存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可能,且停放时段案发地车辆和行人较少,尚不致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违法情节轻微。

    18、在中间车道停车时,车辆前方有行人站立,不能排除因礼让行人而停车让行,相关情节明显轻微。

        19、公交车专用车道路面未喷绘专用车道标示,不排除因交通设施不完善误导所致。

    20、因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经被处罚,同日前往安全技术检验途中,又因同一原因被处罚,属于重复处罚。

    21、受雇佣的驾驶员无法定义务辨识机动车车架号与相关证件、号牌是否一致,以半挂车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为由,对受雇佣的驾驶员处罚,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亦不合常理。

    22、大客车停放小客车泊位线以内,且未影响交通,以违反规定停车为由予以处罚,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

    23、停放地点并非市政道路。

    24、无禁止掉头标志,掉头行驶不构成违法。

    25、停车的位置距离人行道及盲道较远,不致影响行人通行,违法情节明显轻微。

    26、违章照片无法查清违章车辆驾驶室情形,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27、汽车在前往加油途中突然熄火,违反禁令标示停车,因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情节明显轻微,可依法免于处罚。

    28、驾驶人驾车转弯时,因前方有几辆车,未看到交警在指挥。以不听从指挥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9、违章照片显示,违章车辆及其前方车辆一直处于停车排列状态,不排除排队等候进入地下停车场的可能性。

    30、购买的二手车,不按照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并非现有车辆所有人所为,被处罚人无违法故意且违法情节轻微。

    31、交通警示标志被其他车辆遮挡,违法行为人不能正常认识警示提示而导致违章,违法情节轻微。

    32、执法照片不能清晰可辨。

    33、被处罚位置无借用公交车道右转标线,标线施划不规范。

    34、现场执勤民警面向行为人指挥,对行为人产生误解。

    35、货车装载超重,执勤民警作出处罚后未监督行为人消除违法状态,违反法定程序。

    36、窗口工作人员未核实违法行为人即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7、行为人因前方道路有车辆阻挡而逆行,执法机关未能提交违章车辆前方路况照片,处罚证据不足。

    38、施划的导向线与车行道边缘线组合在一起,与左转弯待转区线相似,在夜间容易误导驾驶员在此待转停车;行为人并非存在闯红灯的故意,也未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39、行为人私自安装LED灯,在被执勤民警指正后当即拆除,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按照最高额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40、直行信号箭头灯显示为黄色,等候数字灯为红色,影响判断,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1、辅警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给被处罚人,形式存在不当。

    42、以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处罚,但处罚时被处罚人并未驾驶车辆,且正在安装车牌。

    43、驾驶客运车辆装载施工工具,违反规定载物,但物品放置比较规矩、数量不多、高度未超过座位,违法情节明显轻微。

    44、货车超载100千克,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影响,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明显过重。

    45、路口信号灯亮灯位置为最左侧红灯显示区域,亮灯颜色为黄色,足以给行为人产生误导。

    46、住宅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对该内部道路上驾驶行为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47、货车装载货物超出车身,遮挡了车辆牌照,但尚未影响现场执法人员对号牌的正常辨识,且行为人预先在货物尾部喷绘号牌字样,字样清晰醒目,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措施,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考虑过罚相当的原则,不予行政处罚。

    48、以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作出行政处罚,但行为人驾车时穿有披肩式防晒袖,所系安全带不排除被防晒袖遮挡的可能。违章照片模糊,不能证明违法事实。

    49、禁令标志设置于停车位置前方较远处,视力不及。

    50、因等待前车右转被抓拍违停,取证照片无法排除等待右转的情形,也无法证明违法禁令标志指示行使。

    51、摩托车挂锁垂于后车牌处,虽放置不妥,但并未实际产生无法识认号牌的客观事实,认定故意遮挡号牌予以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2、由于前方车辆在商场入口处等候进入造成车道堵车,现场交警执勤人员未对案外车辆进行依法处理,但对后续等待车辆的驾驶员收取证件,现场作出处罚。在当时路况下,后续车辆无法及时驶离。执法方式明显不合理,处罚亦属明显不当。

    53、停车地点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亦未影响到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4、货车装载货物遮挡号牌,但现场配合执法人员主动纠正错误,且系初犯。

    55、执勤民警未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加盖印章。

    56、停车位置属于单位门口通道,但该通道封堵后停止使用,属于闲置空地,不属于人行道和车行道,也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57、道路未施划对向车道分界线,也未施划行车道标线和方向指示标线,认定逆向行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58、禁令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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