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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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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地方

    * 来源 : * 作者 :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地方 

    1、受理行政复议,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13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流程

    1、复议申请

    ⑴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⑴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⑵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行政复议

    ⑴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⑵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⑶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⑷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⑸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⑹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⑻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⑵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复议就是针对于不服行政的判决结果而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对于复议的结果而不履行的话,那么是可以由行政机关责令履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都会针对于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实施,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