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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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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

    * 来源 : * 作者 :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

    1、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5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根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为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排除其他法规、规章。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法律的保留并不是绝对的。除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事项以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必要规则的权力。

    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3类: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那些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属于立法,但又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按照制定机关划分,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对照《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和《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内容理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抓紧对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行政强制法》保持立法上的统一。